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1]43号)精神,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推动我市经济新跨越,结合巴中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现代产权制度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激励发明创新、规范市场竞争、调整利益分配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国外投资和先进技术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需要。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实现“三个转变”、发展“三大经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是促进巴中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是我市企事业单位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我市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市推进特色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抓手,进一步解放思想,增添措施,增强抓好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
(二)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各区、县党委、政府及市、区、县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把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大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WTO有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宣传普及力度。市、区、县委党校、中小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培训机构要将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纳入教学(培训)计划。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各区县要把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二、突出创新主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适应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和政策,各区、县及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和办法。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推进计算机软件正版化,积极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原产地保护。
(二)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企事业单位要运用市场机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行对研究、创作、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入市场前,要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作品和软件登记,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企事业单位在资产重组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要对本单位涉及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权利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或注册手续。
(三)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规模以上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的规章制度,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并把专利的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专门工作机构考核的重要指标,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规模以上企业,如果没有专利申请的,要力争实现零的突破。
(四)建立健全技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管好、用好技术(商业)秘密。要与有关人员就科技成果权属、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条款。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对委托当事人的有关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切实加强技术引进和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名牌产品,对技术引进或技术攻关项目招标中涉及专利或注册商标的,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项目的法律状态检索,并以此作为合同谈判与签订的依据之一。出口产品或拟向国外转让的技术,要及时进行国际专利文献检索,凡可能与国外专利发生冲突、造成侵权纠纷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对符合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条件的,应首先考虑向技术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
(六)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先进经验,引导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合作,处理好国内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妥善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七)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区、县要开展好试点工作,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方面起到示范样板作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和知名企业。
三、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一)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力度。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成果等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条件,作为申请政府各类计划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条件。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项目应优先立项支持,并在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鉴定及产业化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
(二)切实增加知识产权投入。从2004年起,市、区、县财政每年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和专利申请补助资金、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扶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的启动以及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对以上发明创造在申请国内外专利时,经费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补贴。应用研究与开发资金等科技事业发展资金也要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作重点倾斜。同时,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增加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
(三)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在制定科技人员绩效挂钩办法时,要将专利权的拥有量以及专利开发实施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职称、职务、奖励评定的重要条件。科技成果、专利权拥有单位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权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转让和许可收入或股份中提取10-3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设计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也可以采取期股、期权或其他方式奖励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时,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四)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组织。要积极培育代理、中介、法律服务等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引导其独立、客观、公正执法和规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五)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全市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知识产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
四、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市、区、县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要落实行政执法编制,并配备交通、影像等执法设施,为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质监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三)建立完善执法联席制度。要建立完善在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统筹协调下的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并设立知识产权举报电话(0827-5265035),接受举报、投诉及咨询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任务,统一安排、管理和考核,要在科技局内设立知识产权机构,并确保编制、经费、人员、职责等逐项落实。
(二)建立完善办公会议制度。市、区、县要完善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工商、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组成单位,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制定对策措施。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1号)文件精神,市知识产权局为市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和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要尽职尽责,切实抓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利、工商、版权、司法、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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