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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各组成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要求,现将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组成部门知识产权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科技局
(一)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建设,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
(三)开展科技政策、规划和计划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立项、成果鉴定验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奖励等评价和认定的重要内容。
(四)指导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科研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
(五)支持和鼓励发明创造,特别是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明创造,在政策制定、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产品实施。
二、市经贸委
(一)在制订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时,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中,并对工作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工作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定期考核有关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知识水平。
(四)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三、市教育局
(一)指导全市学校制订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并在课程安排、师资培训等方面增加知识产权教学内容。
(三)指导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
四、市司法局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市法制宣传及普法和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计划,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积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面向全社会服务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和集中宣传活动。
(三)依法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加强对权益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工作指导和防范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帮助。
(五)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市财政局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地方公共财政要求,对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七、市外贸局(市商务局)
(一)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要求,在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中切实加强对外经贸的知识产权工作。
(二)协调和处理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引导企业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的法规、条例,避免引起国际纠纷。
(三)加强调研工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最新规则适时制定全市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商贸企业管理人员、商务管理干部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帮助和鼓励商贸企业对专利产品、专有技术、商标等进行申请、注册和认证,维护企业在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有关著作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保护著作权执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
(四)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
(五)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公布我市著作权保护状况报告。
(六)开展调查研究,制订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企业发展做好版权服务工作。
九、市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办公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帮助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制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四)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冒充、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帮助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知识产权权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重大专利技术实施步伐,组织协调好专利试点企(事)业工作。
(七)针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对策措施供决策参考。
(八)指导全市专利管理工作,指导各行业协会建立专利保护自律机制;加强专利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九)定期发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
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商标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有关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注册商标权保护,严厉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保护。
(三)开展商标名牌战略研究,指导企业制订和实施商标名牌战略并将商标名牌战略与报批中国驰名商标等工作有机的联系起来。
(四)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开展商标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收集、汇总全市商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办公会议办公室。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加强广播电视系统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
(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广播电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帮助企业制订和实施标准战略并引导企业将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有机结合起来。
(二)推进名牌产品战略并将知识产权纳入名牌产品评审和评价体系指标中。
(三)开展原产地产品保护有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做好组织申报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四)依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和冒用原产地保护标志、认证标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十三、市招商局(市政府外事办)
(一)加强招商引资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工作,并向知识产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负责协调对外国来巴人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处置。
(三)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反映外国驻我领事机构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要点。
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地方性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修改工作。
(二)监督、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
(三)研究、指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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