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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利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和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之规定,特设立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财政每年预算列支,并随财政增长情况而逐年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本市的单位和个人,经向巴中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可申请资助;
(二)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专利授权时间应是2004年7月1日以后授权的。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外观设计专利100-3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150-500元/件;
(三)发明专利200-800元/件;
(四)涉外专利500-1500元/件;
(五)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专利转化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可根据当地财政和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委托成都天元专利事务所巴中代办处(市知识产权局内)受理,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巴中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申请,每季度集中审核的办法。申请时,需报送《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二)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有附图的还需附图);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五)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申请的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六)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还须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方式:
(一)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拨付;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取消终身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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