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专利广告出证
执法依据: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九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传播单位提供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在当年有效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被许可方还必须提供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冒充专利的产品或方法做广告。”
执法机构:巴中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权限:专利广告出证
执法标准:免费
执法程序:
申办人到巴中市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科申请办理。
联系方式:
地址:巴中市北云台质量技术监督局6楼;
电话:0827-5265035;Email:gxm@bzipo.gov.cn
许可项目: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执行依据:巴市知发[2004]8号和巴市知发[2006]19文件。
执行机构:巴中市知识产权局
执行权限:专利申请资助
执行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补助2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补助400元/件,发明专利补助800元/件。
执行程序:
申办人到巴中市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科申请办理。
联系方式:
地址:巴中市北云台质量技术监督局6楼;
电话:0827-5265035;Email:gxm@bzipo.gov.cn
巴中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共二项)
处罚项目: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执法机构:巴中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权限: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冒充专利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二)未按规定的方式在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的;(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四)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的;(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它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六)已经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人又侵犯该项专利权的;(七)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八)未经许可,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投标书等资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
执法机构:巴中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权限: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执法标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地址:巴中市北云台质量技术监督局6楼;
电话:0827-5265035;Email:gxm@bzipo.gov.cn
巴中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强制
强制项目:封存或者暂扣与侵犯他人专利权案件有关的物品
执法依据: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图纸、资料、帐册等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被销毁、被转移的物品予以登记封存。请求人申请采取登记封存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决定。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可以决定解除封存。”
执法机构:巴中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权限:封存或者暂扣与侵犯他人专利权案件有关的物品
执法标准: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物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
执法程序:
1、专利管理机关依职权行使;
2、申请人请求,并提供担保,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政。
执法责任:专利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地址:巴中市北云台质量技术监督局6楼;
电话:0827-5265035;Email:gxm@bz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