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知识产权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现将新修订的《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资助管理办法。
附件:《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专利
资金
管理
办法
报:省知识产权局
送:市级有关部门
巴中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08年9月9日印
(打印
20
份)
附件:
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之规定,特设立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通过专利申请受理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专利。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居民。
(三)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一)发明专利
1200元/件 8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600元/件
4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200元/件
1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3000元/件 3000元/件;
第六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巴中市专利资助。
第七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巴中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到巴中市知识产权局索取,也可到巴中市知识产权网下载)。
(二)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该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
资助申请。
申请人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巴中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科统一受理。
第九条 审查受理。
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一)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背面加盖“巴中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呈局长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职务发明通过审核后由申请人到市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开户行、帐号等)。
(二)非职务发明通过审核后由申请人到市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即时办理领款手续(出示专利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6日由巴中市知识产权局、巴中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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